[宋] 曾巩
秃秃,高密孙齐儿也。
齐明法,得嘉州司法。
先娶杜氏,留高密。
更绐娶周氏,与抵蜀。
罢归,周氏恚齐给,告县。
齐赀谢得释。
授歙州休宁县尉, 与杜氏俱迎之官,再期,得告归。
周氏复恚,求绝,齐急曰:“为若出杜氏。
” 祝发以誓。
周氏可之。
齐独之休宁,得娼陈氏,又纳之。
代受抚州司法,归间周氏,不复见, 使人窃取其所产子,合杜氏、陈氏,载之抚州。
明道二年正月,至是月,周氏亦与其弟来,欲入据其署,吏遮以告齐。
齐在宝应佛寺受租米,趋归,捽挽置庑下,出伪券曰:“若佣也,何敢尔!”辨于州,不直。
周氏诉于江西转运使,不听。
久之,以布衣书里姓联诉事,行道上乞食。
萧贯守饶州,驰告贯。
饶州,江东也,不当受诉。
贯受不拒,转运使始遣吏祝应言为覆。
周氏引产子为据,齐惧子见事得,即送匿旁方政舍。
又惧, 则收以归,扼其喉,不死。
陈氏从旁引儿足,倒持之,抑其首甕水中,乃死, 秃秃也。
召役者邓旺,穿寝后垣下为坎,深四尺,瘗其中,生五岁云。
狱上更赦,犹停齐官,徙濠州,八月也。
庆历三年十月二十二日,司法张彦博改作寝庐,治地得坎中死儿,验问知状者,小吏熊简对如此。
又召邓旺诘之,合狱辞,留州者毕是,惟杀秃秃状盖不见。
与予言而悲之,遂以棺服敛之,设酒脯奠焉。
以钱与浮图人升伦, 买砖为圹,城南五里张氏林下瘗之,治地后十日也。
呜呼!人固择于禽兽夷狄也。
禽兽夷狄于其配合孕养,知不相祸也,相祸则其类绝也久矣。
如齐何议焉?买石刻其事,纳之圹中,以慰秃秃,且有警也。
事始末,惟杜氏一无忌言。
二十九日,南丰曾巩作。
《秃秃记》现代文译文:
秃秃是高密人孙齐的儿子。孙齐通晓法律,担任嘉州司法参军。他先娶杜氏,将其留在家乡高密。后又欺骗迎娶周氏,带她到蜀地赴任。卸任回乡时,周氏因受骗愤怒告官,孙齐花钱疏通才获释。后调任休宁县尉,接杜氏同住,两年后请假回乡。周氏再次愤怒要求断绝关系,孙齐慌忙发誓:"我为你休掉杜氏!"甚至削发立誓,周氏才勉强同意。
孙齐独自赴休宁任职时,又纳妓女陈氏为妾。改任抚州司法参军后,彻底抛弃周氏,还派人偷走她所生之子,带着杜氏、陈氏同赴抚州。明道二年正月,周氏携弟前来讨要说法,被衙役阻拦。正在收租米的孙齐赶回,将周氏拽到廊下,拿出伪造的雇佣契约呵斥:"你不过是个佣人!"官司打到州衙,周氏败诉。她向江西转运使申诉未果,最终沦落到在街头书写诉状乞讨。
饶州知州萧贯得知后,虽超出管辖范围仍受理此案。转运使派员复查时,周氏以亲生儿子为证。孙齐害怕事情败露,先将孩子藏匿,后与陈氏合谋杀害——陈氏倒提孩子双脚,将其头部按入水瓮溺亡,这个五岁的孩子正是秃秃。他们让差役邓旺在后墙挖四尺深坑埋尸。案件上报后恰逢大赦,孙齐仅被免官流放濠州。
庆历三年,司法官张彦博改建宿舍时发现遗骸。经小吏熊简和邓旺证实,案件真相大白,唯独缺失直接杀害秃秃的证词。听闻此事后,我悲恸不已,为秃秃置办棺椁祭品,请僧人升伦购砖修墓,将其安葬在城南张家林地。
可叹!人类本应区别于禽兽蛮夷。禽兽尚知不伤害自己的配偶后代,否则种族早该灭绝。像孙齐这般行径,还有何人性可言?我刻石记录此事置于墓中,既告慰秃秃亡灵,更为警示世人。此事来龙去脉,唯有杜氏未受牵连。诗人记于二十九日。
(译文严格遵循原文叙事脉络与情感基调,采用符合现代汉语习惯的句式重组,如将"祝发以誓"译为"削发立誓","抑其首甕水中"转化为动态描写"按入水瓮溺亡"。关键情节如三次婚姻纠纷、杀子埋尸等细节完整保留,文末议论部分通过"可叹""警示世人"等措辞强化批判力度,整体既存古意又具可读性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