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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商鞅立木建信》汉司马迁原文赏析、现代文翻译

[汉] 司马迁

《商鞅立木建信》原文

令既具,未布,恐民之不信,已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,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。

民怪之,莫敢徙。

复曰“能徙者予五十金”。

有一人徙之,辄予五十金,以明不欺。

卒下令。

  于时太子犯法。

卫鞅曰:“法之不行,自上犯之。

”将法太子。

太子,君嗣也,不可施刑,刑其傅公子虔,黥其师公孙贾。

明日,秦人皆趋令。

行之十年,秦民大说,道不拾遗,山无盗贼,家给人足。

民勇于公战,怯于私斗,乡邑大治。

现代文赏析、翻译

《商鞅立木建信》现代文译文:

法令已经制定完备,但尚未颁布时,商鞅担心百姓不相信官府,于是在都城市场的南门竖起一根三丈高的木头,招募能将此木搬到北门的人,许诺给予十金。百姓觉得奇怪,没人敢搬。商鞅又宣布:"能搬的人赏五十金。"终于有一个人将木头搬到了北门,商鞅立即兑现五十金的承诺,以此表明官府言出必行。之后才正式颁布法令。

当时太子触犯了法令。商鞅说:"法令之所以不能推行,是因为上层权贵带头违法。"准备依法惩处太子。但太子是国君继承人,不能施加刑罚,于是处罚了太子的老师公子虔,在太子的另一位老师公孙贾脸上刺字。第二天,秦国百姓都开始遵守法令。新法推行十年后,秦国百姓非常满意,路上无人捡拾他人遗失的物品,山林中没有盗贼,家家丰衣足食。百姓勇于为国家作战,不敢私下斗殴,城乡秩序井然。

赏析:

这段文字通过"立木建信"和"刑及贵戚"两个典型事例,展现了商鞅变法时确立法律权威的智慧。前者以"徙木赏金"的戏剧性方式,用最直观的行动证明官府言出必行;后者则通过"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"的坚决态度,破除特权思想。两个案例一柔一刚,共同构建了变法的公信力基础。

文中"法之不行,自上犯之"一句,道破了法治建设的核心困境——权贵特权。商鞅选择处罚太子老师而非太子本人,既维护了法律尊严,又兼顾了政治现实,体现出高超的政治智慧。而"黥其师"的严厉手段,则彰显了变法决绝的态度。

末段描绘的"道不拾遗""家给人足"的治世图景,与开篇"民之不信"形成鲜明对比,完整呈现了从"立信"到"成治"的变法历程。商鞅以"信"为政基,以"法"为准绳,最终实现"民勇于公战"的政治目标,这正是法家"信赏必罚"治国理念的生动实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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